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的区别
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监护关系,意定监护则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设立的监护。
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法定监护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的监护人,当特定的情形出现时,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法律会明确规定相应的监护人。这种监护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确定性。
而意定监护则是成年人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在自己将来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对自身未来的规划。
从设立的条件来看,法定监护主要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和情形;意定监护则依赖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约定。
在适用范围上,法定监护通常适用于未成年人以及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意定监护主要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在灵活性方面,意定监护相对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选择合适的监护人,而法定监护的范围相对较窄。
从法律后果上看,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都需依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但意定监护的协议约定可能会对监护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有更明确的规定。
总之,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虽然都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设立基础、适用对象、条件和灵活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同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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