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如何实现
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通常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多个抵押权可能存在于同一抵押物上。当需要实现抵押权时,一般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意味着,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在实现权利时具有优先地位。
例如,抵押物价值为 100 万元,甲先办理了 60 万元的抵押权登记,乙随后办理了 40 万元的抵押权登记。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在实现抵押权时,甲将优先从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中获得 60 万元,剩余的 40 万元则由乙获得。
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都没有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此外,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总之,在重复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登记情况、债权金额等因素,以确定各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和受偿金额。这是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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