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哪些内容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加害行为,这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不法行为,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条件。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损害事实,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等。
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有当加害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时,行为人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错的认定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对这些要素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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