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获利的帮信罪怎么判
一、没有获利的怎么判
关于“帮信罪”中未获取利益的判决情况,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如果行为人在参与该犯罪活动时,并未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被归类为犯罪行为,也就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这一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之提供协助和便利,必须要等到这种协助行为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才有可能被视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再者,根据相关的规定,若某人为了促进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的犯罪行为,而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撑与其他形式的帮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倍之多,那么就有必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不知情帮信罪没有获利怎么判
尽管在未获取任何收益的情况下也存在被定罪的可能性,但必须明确的是,若行为人对相关事实并不知情的话就绝不能被判定为犯罪,不应对其施以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法条款,当得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若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相关技术性支持,或为其进行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则会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处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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