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怎么定罪
一、致人轻微伤怎么定罪
寻衅滋事乃,无端生事于公共场域,恣意挑拨,伤及无辜,蛮横霸道,扰乱治安之恶行。
仅当其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极度紊乱时,方构成本罪。
该罪以公共秩序为侵袭客体,客观方面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 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者;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且情节恶劣者;
3. 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者;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导致秩序严重混乱者。
本罪主体为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明知自身行为将引发社会秩序破坏,仍希望此种结果发生。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二、怎么才算寻衅滋事污辱罪
寻衅滋事与侮辱,乃两种性质相异之。
寻衅滋事着重于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例如挑衅他人、殴打或骚扰,甚至在公共场合捣乱,使秩序混乱。
其犯罪程度需恶劣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方可构成。
至于,主要针对公然侮辱他人,损害其名誉的行为。
此种侮辱须公开进行,即当众或利用可让多人听见、看见的方式进行。
只有情节严重时,方能构成侮辱罪。
两罪的具体构成及判定标准,均需依据相关及具体案情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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