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罪由监委管辖
一、什么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罪由监委管辖
若非监委会专属管辖范围,那么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管辖权应归属犯罪现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明确要求,对于刑事案件,所在地以犯罪地为主导原则进行审理。
而在具体实践中,若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能优质、高效地履行该职责,亦可将案件移交至其处进行负责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地不仅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场所,还包括预备地、启动地区、途中经过地、终结地及其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地点;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持续或继续状态,则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继续实施的所有区域均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也包括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的实际获取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如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以下要素共同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完整形态:首先,本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我国现行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在其中,贷款管理制度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环节,受到特别关注;其次,该犯罪行为须具备以下特征,即违反相关的法令法规,玩忽职守或滥用权力,将贷款发放给与自己有特定利益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并因此导致严重经济损失;再次,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对其违法行为持有过失心态。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