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一、怎样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其侵犯的具体客体乃是信用卡管理规范,而犯罪所针对的直接对象则为信用卡相关的个人资料信息。
在客观方面,这种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以隐秘的方式获取或者通过向对方支付一定的现金或实物来交换得到他人持有的信用卡机构信息资料;或者在未遵守相关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公开披露给第三方。
这里所说的"窃取"主要是指以非正常手段(例如:通过偷看、拍照、复印以及运用高科技手段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而"收买"则是指通过向相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利益来换取他们所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至于"非法提供",则是指未经授权就擅自将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公开披露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主体要件上,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
在主观要件上,本罪的犯罪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捡到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是什么罪
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称之“冒用他人信用卡”,包含如下几种情形:首先,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擅自使用的情况;其次,基于此,结合我国《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四种类型,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利用已过期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未经授权,冒充他人身份使用其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及恶意透支等违法行为。
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系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从而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使用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抑或是机器设备,因此,许多人士主张将此类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妥当。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行为,只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案标准,均可视为犯罪行为。
与相比,刑事犯罪具有严重性和不可逆转性,一经确认,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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