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罪怎么判
一、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罪怎么判
对于涉及传播淫秽视频活动的罪犯,常规的法律处置措施通常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项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是:散播淫秽书籍、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是其他有关淫秽内容的物品,若情节严重,将会被判定有罪。
传播的定义是广泛而普遍的散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中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差异。
例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交换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本罪的“传播”范畴。
本罪的传播方式涵盖了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以及邮寄等多种行为,具体如下:
1.播放行为,通常是指针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已经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单独列为一项,因此,此处所指的“播放”仅限于非组织性质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出租方将淫秽物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借用人,由借用人在一段时间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但需注意的是,这一行为必须是非以谋利为目的,且行为人亦无获取对价的意图;
3.运输行为,即利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点运送至另一个地点;
4.携带行为,即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一定量的淫秽物品;若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仅为自身使用,则不应视为犯罪;
5.展览行为,即将淫秽物品摆放在适当位置供他人观赏;展览是一种静态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相对稳定地放置在一定的空间内,吸引或诱惑不确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参观;
6.发表行为,即将相关信息公开,向公众传达;
7.邮寄行为,即通过邮电部门传送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及传播淫秽信息。
若行为人有此类行为,情节轻微者将受到;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网络传播淫秽录象的要怎么处罚
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采用的淫秽信息传播手法亦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诸如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智能手机及虚拟现实(VR)等先进技术手段来进行淫秽信息的散布传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对于那些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来实施淫秽信息传播行为的人,可处以10日至15日不等的拘留,并处以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若情节相对轻微者,则将被处以不超过5日的拘留或5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这里所说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主要包括利用即时通讯工具、论坛、博客、微博、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类似平台传播淫秽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
只有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且明知所传播的信息属于淫秽性质时,才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罪。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传播淫秽信息的意图,那么便无法判定其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罪。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