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的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所谓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或者非法传播等目的。
国家保护珍贵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准确界定国家保护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二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三是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同时,我们应当加强对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保护珍贵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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