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标准主要包括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外观设计新颖性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条件之一。其具体标准规定如下。首先,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意味着在判断新颖性时,需要将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所有设计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完全相同的现有设计,那么该申请就不具备新颖性。其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即使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现有设计,但如果申请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过于相似,也可能不满足新颖性要求。这就要求申请的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创新性,不能仅仅是对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或细微改动。此外,判断新颖性时通常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应当将申请外观设计与每一项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分别进行对比,而不能将多项现有设计组合起来进行对比。同时,对于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都可能影响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判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以确保专利授权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总之,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标准旨在保护真正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外观设计,促进设计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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