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材料交到哪里去了
诉讼离婚材料一般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当准备好诉讼离婚的相关材料后,需要将其递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来说,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一些例外规定。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可能存在一些专属管辖的情形。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总之,确定好管辖法院后,将诉讼离婚材料交到该法院的立案庭,按照法院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办理。法院在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会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作出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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