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且应受政务处分的,这种情况表明该公职人员屡教不改,对法律和纪律缺乏敬畏之心,必须从重处分。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包庇同案人员等行为,严重干扰了调查和处理工作,破坏了法治秩序,理应从重处理。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自身违法,还诱导他人违法,危害性较大,需要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这是对违法成果的不主动纠正,加重了违法后果,也应从重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也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总之,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法治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