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按30天还是22天
误工费的计算天数通常根据实际误工的天数来确定,并非简单地固定为 30 天或 22 天。
误工费是指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时,具体的天数要结合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情况来认定。
一般来说,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比如病历、诊断证明等,上面会记载建议休息的时间,这是确定误工天数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超过医疗机构建议的时间,且具有合理性,那么也可能会按照实际的误工天数来计算。
总之,误工费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按 30 天还是 22 天。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各种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计算,以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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