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界定
研发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界定主要基于相关活动是否满足特定条件。
研发活动通常包括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在界定研发资本化与费用化时,需要明确区分这两个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这一阶段的支出通常应费用化。因为在研究阶段,项目的未来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开发阶段则是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这些条件包括: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开发阶段的支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应费用化处理。准确界定研发资本化与费用化非常重要,它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指标分析等。同时,这也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处理,因为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会在后续期间通过摊销等方式计入成本,而费用化的支出则直接在当期计入损益,从而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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