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谁先提出来谁吃亏吗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在离婚中,并不存在谁先提出谁就吃亏的情况。
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情感过程,其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是单纯由谁先提出决定。在法律层面,离婚的处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而不是基于提出的先后顺序。
无论是哪一方先提出离婚,法院或相关部门都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会考虑婚姻期间双方的贡献、财产的来源和性质等因素,而不是谁先提出离婚。同样,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也主要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子女的生活环境、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等。
在实际情况中,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可能在心理上会感觉处于某种劣势,但这更多是一种主观感受,而非法律上的劣势。离婚的结果应该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无端的猜测或误解。
离婚过程中双方的态度、沟通和协商能力等也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如果双方能够理性对待,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往往能够更顺利地解决问题,减少纠纷和矛盾。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离婚谁先提出来谁就吃亏。重要的是要依据法律规定,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来处理离婚事宜。不要被没有根据的说法误导,而应该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和建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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