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审查期间可能发生更多案件可以增加嫌疑人的罪吗
一、检察院在审查期间可能发生更多案件可以增加嫌疑人的罪吗
关于追加犯罪嫌疑人孰会的可能性因案情而异,一方面,需要关注追加此类人员的具体意图及其对涉及案件财物和诉讼权益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我们也需全面了解在普通刑事案件提起之后,如果发现在过程中遗漏了一些重要的犯罪嫌疑人为什麽要把案件退回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并重新调整起诉内容。
就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来看,是否能够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的这种处理方式,尚待实践中予以明确引导与比对分析。
其中包括重新审视追加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动机以及他们在涉案财物认定及诉讼权益行使等方面所可能带来的切实影响。
首先,需要关注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动机。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追加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其罪行并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确保罚当其罪。
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在已经查扣到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前提下,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为了定罪处罚,而是为了更全面、客观地揭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防止那些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用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其次,我们还需重点关注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和诉讼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公告环节并非必需的流程。
但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一旦人民受理了该类案件,就必须在十五天之内发布为期长达半年的公告。
有必要深入分析如果不进行补充公告,而选择直接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整个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公告的内容要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简要犯罪事实、涉案财产情况、法律依据以及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对于共同实施同一犯罪事实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涉及追加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否补充公告对已公告的案情影响不大,仅涉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一栏增加追加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信息。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允许参加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诉讼,故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对其诉讼权利产生实质影响。更何况,公告期间或届满后,如果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可见,公告期间或届满后直接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二、检察院有熟人能对案件有帮助吗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当事人在检察院拥有熟人关系,对于处理案件也无法产生实质性的助力。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进行操作。
倘若涉事人员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将会依照既定流程进行处置。
当案件由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院时,便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
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通常已获取充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决定是否对嫌疑人实施。
同时,人民检察院亦需确认案件事实清楚,且可能面临相应刑罚处罚,方能批准逮捕。
由于涉及案件的具体细节属于保密范畴,仅有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方可获悉详细信息。
即使当事人试图通过熟人关系获取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寻求帮助,也是徒劳无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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