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伤情鉴定要哪些资料
做伤情鉴定通常需要相关病历资料、身份证明等。
进行伤情鉴定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首先是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确认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
其次,病历资料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各种检查报告(如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这些病历资料能够详细反映受伤的情况、治疗过程以及目前的恢复状况。
再者,可能需要提供与受伤相关的其他证据或材料,例如现场的照片、视频等,有助于鉴定人员更全面地了解受伤的原因和情形。
此外,若有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报案记录、询问笔录等,也应一并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所需资料可能因地区、鉴定机构以及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进行伤情鉴定前,最好先向负责鉴定的机构或部门咨询清楚所需的具体资料,确保一次性准备齐全,避免因资料不全而导致鉴定延误或无法进行。同时,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伤情鉴定的结果和后续的处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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