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民法典》对于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在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首先,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而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
具体来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并非真正的侵权人,只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先行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当然,如果这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可能导致坠物等,就可以免除补偿责任。
其次,当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就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侵权人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他们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就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总之,《民法典》对于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是比较全面和细致的,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等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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