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存在的基础,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享有的权利。身体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的完整和正常功能。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
名称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具有可识别性。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享有的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对人权的重视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人格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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