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否乘坐高铁出行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会被限制乘坐高铁等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是否可以乘坐高铁出行,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其中就包括限制乘坐高铁。
这一限制措施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被执行人形成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限制高消费可以减少被执行人通过高消费行为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的可能性。
如果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那么此时被执行人就可以乘坐高铁了。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必需而进行限制消费的相关行为,如因就医等紧急情况需要乘坐高铁,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也是可以乘坐的。
总之,被执行人能否乘坐高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被执行人想要确定自己是否可以乘坐高铁,建议其向执行法院进行咨询或查询相关执行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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