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死亡如何赔偿
下班后死亡是否能获得赔偿以及具体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下班后死亡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首先要明确死亡的原因,如果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死亡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可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通常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如果下班后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等非工作原因导致,且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但可能根据相关的医疗保险政策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等。
如果死亡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比如遭遇他人的故意伤害、交通事故中对方负主要责任等,那么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侵权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
总之,对于下班后死亡的赔偿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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