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残疾军人病故后家属待遇
五级残疾军人病故后,其家属可能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残疾军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五级残疾军人病故后,其家属通常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家属可能会获得一次性抚恤金。这笔抚恤金的数额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体现对残疾军人家属的关怀和慰问。
可能会有定期抚恤金。这是为了保障家属在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活水平。
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家属也可能享有一定的优待政策。比如在医疗方面,可能享受优先就诊、优惠医疗费用等;在教育方面,子女可能在入学、升学等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或照顾。
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以更好地保障残疾军人家属的权益。家属可以向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了解详细的待遇标准和申请流程。
国家高度重视残疾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体现对他们的尊重和关爱。这些待遇不仅是对残疾军人贡献的认可,也是对家属的支持和安慰,有助于弘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增强军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同时,也激励着更多的人投身国防事业,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与利益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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