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是无效还是可撤销的
胁迫婚姻是可撤销的。
胁迫婚姻,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胁迫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法律赋予了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胁迫婚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有胁迫行为的存在,这种胁迫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强制。胁迫行为必须是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受胁迫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撤销权消灭,婚姻关系将被视为有效。
胁迫婚姻撤销后,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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