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怎么判
一、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怎么判
初次犯罪指的是被告人事先并无任何犯罪记录,这种情况反映出其生理和心理上的不良因素较少,因而具有较大的长期适应和改善环境的能力。
在此种情形下,倘若得知被告有初次犯罪的历史,相关部门会慎重考虑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
然而具体的降刑幅度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明确定义,而是通常需要由被告或其辩护律师根据实际案情提交至,由法官全盘把握并在定罪量刑时予以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前科不算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方面,倘若被告的前科未被认定为绝对累犯,那么在处理新发犯罪事件的过程中,审判机关并不会将其视作用以加重惩罚的累犯标准。
这就意味着尽管该涉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刑事犯罪背景,然而其既往的犯罪纪录却不能成为进一步加重其当前罪行刑罚的合法依据。
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并不能说明前科对于当前裁决结果完全不产生任何影响。
在实际的量刑阶段,法官将会全盘考虑和权衡所有有关的因素,其中包含了被告人的犯罪经历、改造现状以及其重新实施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等。
假如被告人的前科与本次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或者自上次获释已经经过了较为漫长的一段时间间隔,同时被告人在这段空档期内展现出良好的表现,那么法官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酌情考量,在裁决量刑时适度淡化甚至忽略被告人的前科因素。
三、期间再犯罪算不算前科犯罪
在缓刑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并受到相应刑事处罚的案例中,该次犯罪记录将被视作全新犯罪经历,不再与之前已然实施且已获有定罪及刑期的犯罪情况相联系,亦即称之为“前科”之概念。
缓刑时期发生的任何可追溯至缓刑终止的违法行为,若导致缓刑撤消或者中断缓刑执行,那么便将按照新近发生的犯罪行为加以审判裁决,并且原来的刑期可能会与新判处的惩罚合并执行或者接续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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