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如何认定
一、信息网络犯罪如何认定
首先,若滥用互联网平台肆意辱骂某位特定对象,那么这很可能引发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之间的冲突。
我们需要坚决贯彻严谨的量刑标准。
对于任何形式的污言秽语或恐吓行为,都必须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让社会秩序受到实实在在的损害。
对于那些仅仅在网络空间中宣泄个人不满情绪,对他人进行辱骂的网民,我们应该以为主导,加强监管力度,尽量避免轻易地将此类行为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二、如何认定触犯寻衅滋事罪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心态,必须以直接故意为核心要素,指明知道自身的行动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且抱有希望这一结果得以实现的意图。
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的动机往往源于追求虚荣心、娱乐等非正常的精神刺激,或是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涉及到的行凶伤人、财物、毁坏公物以及侮辱人格等行为,与伤害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表现上并无明显差异,因此,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这些犯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动机。
若行为人是基于贪图利益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是为了发泄愤怒、报复情绪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则应被认定为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若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便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此外,如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者满足特殊心理需求而肆意殴打他人者亦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那些在公共场合无理取闹,破坏秩序,以寻求精神刺激的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案件如何量刑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详细量刑标准如下所示:首先,一旦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依据不同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
1.当某个人仅仅实施了一次寻衅滋事行为时,其对应的案件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如果有人纠集他人进行了三次寻衅滋事活动(且每次均构成犯罪),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其对应的案件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还需要考虑寻衅滋事的次数、伤害后果、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金额等其他影响的犯罪事实,从而进一步增加刑罚量,最终确定基准刑。
具体而言:
1.每增加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一名受害者受到轻微伤害,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一名受害者受到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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