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庭调解离婚没有离婚证件
法庭调解离婚是有离婚相关文书的,并非没有离婚证件。
法庭调解,也被称为诉讼离婚中的调解离婚。在调解成功后,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这个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离婚证。它明确了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虽然它在形式上与离婚证有所不同,但在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离婚证是由民政部门颁发,而法院调解书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
之所以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没有离婚证件,可能是对诉讼离婚的程序和结果不太了解。在诉讼离婚过程中,经过法院的调解程序,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而且,法院调解书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稳定性。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法院调解书的效力也更具权威性和确定性,不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所以,法庭调解离婚并非没有离婚证件,而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来确认离婚及相关事宜。这一点需要明确和理解,以避免产生误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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