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告女方返还彩礼要证明人
男方告女方返还彩礼时,证明人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但不是必须的唯一证据。
在彩礼返还纠纷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虽然证明人可以提供关于彩礼给付等方面的证言,但并非仅有证明人就足以胜诉。
除了证明人之外,男方还可以收集其他类型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能够直接证明资金流向和彩礼给付的书证。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强。
即使有证明人,其证言的可信度也需要综合判断。证明人与男方或女方的关系、证明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因素都会影响证言的采信程度。如果仅有与男方关系密切的证明人,而缺乏其他有力证据相互印证,其证言可能不会被完全采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例如双方是否办理登记、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数额和用途、当地风俗习惯等。男方需要全面、充分地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之,男方告女方返还彩礼时,证明人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应尽可能收集多种类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其能够在法庭上被采信。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男方不可单纯依赖证明人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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