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和什么手续
自愿离婚需要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证件,手续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等步骤。
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证件。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户口本用于核实双方的户籍信息;证则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凭证。还需要一份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的协议书,其中应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在手续方面,具体如下:
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要保持理性和冷静,确保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决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错误选择。同时,要依法依规办理离婚手续,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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