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离婚协议书
无效的离婚协议书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
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现形式。并非所有的离婚协议书都是有效的。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离婚协议书无效的情况。
如果离婚协议书是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下达成的,那么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一方通过欺骗另一方关于财产或其他重要事项的真实情况,迫使对方签署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可能无效。例如,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
如果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离婚协议书的签署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重大误解,也可能影响协议的效力。比如一方对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存在误解而签署了协议。
在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进行审查和判定。为了确保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建议当事人在签署前咨询专业,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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