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走什么程序
协议离婚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协议首先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证等。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争议,可能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而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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