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再次起诉
离婚判决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再次起诉。
判决生效后,如果出现特定情形,是可以再次的。比如,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正当理由,也可以向法院。
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是被告起诉,则不受该时间限制。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每次起诉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支持,并且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决定再次起诉前,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以便对自己的情况有更准确的评估和判断,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持理性和冷静的态度,避免情绪化的决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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