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与解除的效力分别是什么意思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合法收养关系确立后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收养解除的效力则是指收养关系依法终止后所带来的法律影响。
收养成立后,会产生多方面的重要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的姓氏可以随养父母或养祖姓。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也形成相应亲属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解除的效力同样不可忽视。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如果是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而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如果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总之,收养成立和解除的效力在法律上都有着明确且重要的规定,对于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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