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要开几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法律并无明确固定,要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召开次数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固定的数字。这主要取决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进展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需求。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常是必须召开的。这次会议具有重要意义,用于宣告破产程序的开始,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方式等重要事项,同时选举产生债权人委员会等。
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则可能基于多种原因。例如,在破产管理人需要报告工作进展、重大财产处置、重整计划草案等关键事项时,可能会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和表决。或者在出现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也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
如果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许可后召开。总之,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是灵活的,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次数要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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