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受伤多久能做
伤情鉴定的时间因伤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
伤情鉴定是司法程序中确定伤害程度的重要依据。对于何时能做伤情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如果是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应在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对于疑难、复杂的损伤,应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进行鉴定。
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眼部损伤影响视力的,应在伤后 3 至 6 个月后进行鉴定;听力损害的,应在伤后 6 个月后进行鉴定;关节损伤影响肢体功能的,应在伤后 3 至 6 个月后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鉴定时间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应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鉴定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鉴定材料。准确的伤情鉴定对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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