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剩下债务谁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后,债务通常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股份有限公司面临倒闭并存在剩余债务时,其责任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界定。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它以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当公司倒闭进入清算程序时,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和变现,用以偿还债务。
股东在公司中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倒闭后,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那么在公司倒闭时,该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倒闭并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这些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后的债务承担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规则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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