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怎么理解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债权人从知晓相关可导致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出现,或者依据常理和客观情况应当知晓之时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身债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表述具有重要意义。
知道,即债权人明确地知晓了特定的事实或情况,比如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这通常是基于直接的信息获取或告知。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债权人实际上可能并未确切知晓,但根据客观情形、常理以及相关信息的可获取性等因素,法律认为其处于应当知晓的状态。例如,某些行为已经公开发生,且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稍加注意就能了解到。
明确这一时间点非常关键。它确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起始时间,以避免权利的滥用或不合理拖延。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考量。比如相关事实的明显程度、债权人与相关事件的关联程度、信息传播的范围和可能性等。
例如,债务人进行了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且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为人所知,那么债权人就可能被认为应当知道。如果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权利可能会丧失。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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