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种说法不准确。民法典对于男方提出离婚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但并非绝对不允许。
在民法典中,确实存在对男方在特定情况下提出的限制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但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有重大过错,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对妇女和胎儿、婴儿权益的保护。在上述特殊时期,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处于较为特殊的状态,需要更多的关怀和照顾,限制男方提出离婚有利于维护女方的权益和稳定家庭关系。这并不意味着男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出离婚。如果出现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比如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男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比如夫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对双方造成更大伤害等情况,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总之,民法典对于男方提出离婚并非一概禁止,而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适当限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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