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需要的材料和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具体包括身份证明、收养协议等。
办理收养登记是一项严肃且重要的法律程序,以下是通常所需的材料和手续。
收养人方面,一般要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如证或证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果收养人是华侨,还需提供护照等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如果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也有相应的特殊证明材料要求。
送养人方面,如生父母送养子女的,要提供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若是孤儿的监护人送养,要提供监护人的相关证明等。
同时,收养人与送养人要签订收养协议。之后,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办理收养登记确保了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福利。在整个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严格审核,以确保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儿童的最佳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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