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是他主占有还是自主占有
拾得遗失物在一般情况下是他主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他主占有则是以物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为他人占有的意思而占有。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并占有他人不慎丢失的物品。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通常知道该物并非自己所有,而是他人的财物,其占有该物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寻找失主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将其视为自己的所有物。因此,拾得遗失物的占有在性质上属于他主占有。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些规定都表明了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并非以所有的意思进行,而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的他主占有。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拾得人产生了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非法意图,并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那么这种占有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从他主占有转变为自主占有。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拾得遗失物一般是他主占有,这是基于拾得人的主观认知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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