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是什么行为
拾得遗失物是一种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事实行为则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在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下,拾得人并没有作出一种旨在设定、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种客观的事实行为,即发现并实际占有了他人遗失的物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此外,如果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总之,拾得遗失物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事实行为,拾得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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