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哪些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4-16)普法百科5
法律解析: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包括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报告事故隐患等。那么,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的,是那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不合理的要求。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承担一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这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这是确保生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以便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那么,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通常是指那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合理或者超出从业人员职责范围的要求。例如,用人单位要求从业人员在没有足够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或者要求从业人员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等。这些要求是不合理的,不属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业人员也没有义务遵守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总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不得要求从业人员承担不合理的安全生产义务。同时,从业人员也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689179.html

哪些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