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起诉需要什么证据法院才会受理
起诉重婚罪,通常需要能证明存在重婚事实的相关证据,如结婚登记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共同居住的书证物证、生育子女的证明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法院才会受理。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行为。要使法院受理重婚罪的,以下这些类型的证据通常是必要的:
首先是结婚登记证明。如果存在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这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调取相关的登记记录。
其次,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至关重要。这包括证人证言,比如邻居、朋友、同事等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处的证词。书证方面,如双方共同签署的租房合同、共同购买房产的合同等。物证方面,如共同生活的生活用品、家具等。还有共同生育子女的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等。
再者,视听资料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例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出席活动的视频、照片,或者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其中明确提及夫妻关系或类似表述。
另外,一些相关的书证,如双方往来的书信、邮件等,其中表明了类似夫妻关系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收集证据的过程必须合法,不能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同时,所提供的证据要能够真实反映重婚的事实,并且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相关联,才能被法院采纳,从而使得法院受理该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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