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怎样才能生效
口头遗嘱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可以设立,但要确保其有效性,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几个关键条件。
口头遗嘱,也称为口述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形式对其财产作出处分,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然而,由于口头遗嘱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法律对其有效性设定了严格的条件。
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之下。这是设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意味着遗嘱人因疾病、战争或其他意外事件,生命垂危,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的存在,旨在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遗嘱人意愿的明确表达。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遗嘱应当是对遗嘱人财产的处分,且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且满足上述条件的口头遗嘱,才能被视为有效并得以执行。否则,口头遗嘱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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