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有效吗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它同时赋予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违反了仲裁协议“或裁或诉”的基本原则。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而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由于同时保留了诉讼的可能性,导致仲裁机构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因此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应当具有明确性,即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表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且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关键要素必须明确。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因为它没有明确排除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可能性。
因此,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以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模糊或矛盾之处,可能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进而影响争议解决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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