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申请离婚多久可以离掉
民政局申请离婚,一般需要经过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过后 30 天内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离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民政局申请离婚,并不是当天就能离掉。首先有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这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给予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在这 30 天内,如果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30 天冷静期过后,还有 30 天的时间让双方亲自去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只有在这第二个 30 天内双方都亲自去申请了,并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民政局才会发给离婚证,此时才算正式离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或者第二个 30 天内,有一方不配合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离婚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如果双方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存在争议,也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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