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抚养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追讨抚养费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的身份证明、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明抚养费未支付的证据、子女生活费用支出的相关凭证等。
在追讨抚养费的过程中,准备充分的材料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子女的身份证明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用于证明子女的身份以及与父母的关系。
父母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以明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如果父母是通过来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那么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就是关键材料。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内容;而判决书则是由法院对抚养费相关事宜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证明抚养费未支付的证据也是重要的一环。这可能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款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以证实对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此外,子女生活费用支出的相关凭证,如学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生活费用收据等,能够说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和费用开支,有助于支持追讨抚养费的请求。
还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辅助性的材料,如父母的收入证明,以说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支付能力;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子女生活状况的证明等。
总之,准备齐全且有效的材料,能够为追讨抚养费的诉求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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