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
上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仅仅针对故意犯罪,反而包括了主观方面的故意及过失两种不同状况。前者意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身的行为将会导致对公众安全产生威胁,却仍然期待或放任此类结果的发生;然而后者则意味着,行为人有义务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危险,但因为疏于谨慎并未做到预先防范,甚至即便预料到了危害后果,也错误地相信其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二、是故意犯罪吗
“危险作业罪”并非必然归属为故意犯罪之列,其构成要素中确实涵盖了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明确要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是故意的心态。实际上,“危险作业罪”主要是为了惩处那些在生产或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引发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有可能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充分意识到自身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亦或是由于过于自信,尽管明知行为具有高度风险,却仍然轻信能够规避潜在的危害结果。因此,从理论上讲,“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什么
故意犯罪行为所呈现出的停止形态,指的是犯罪活动在其发展进程中所处的法律关系状态之别,主要囊括了犯罪预备行为、行为、犯罪中止行为以及犯罪既遂行为这四个方面。其中,犯罪预备行为是出自行为人对于犯罪活动的精心准备,包括预先为犯罪行动预备工具乃至创造适宜条件等方面的行为;犯罪未遂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然而却因为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干扰而无法实现其预期目的;犯罪中止行为则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进行犯罪或者通过自身努力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至于犯罪既遂行为,则是犯罪行为得以完整实施且犯罪结果已然产生的情形。这些不同的停止形态对于刑事责任的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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