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怎么判有罪
一、检察院怎么判有罪
检察机关并无明确的定罪裁量权,这一点可以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关键职责——公诉权中得以体现。
根据相关法条明文规定,仅有具备公诉职能的专门机关能够代表国家负责追究被告方的刑事责任,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力,即所谓的“公诉权”。
在此过程中,检察院享有的并不是定罪权,而仅仅是提起公诉的权利;对于案件的最终定罪与量刑,则属于审判权范畴,并且这一权力通常由享有和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如果检察院不起诉要走哪些程序
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之前,必须遵循以下五个法定程序进行司法调研:
1.审查。
在完成审查起诉之后,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且确有必要终止诉讼程序时,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应依法撰写审查报告,并递交给本部门的负责人审核通过,接着上报给其所在单位的主管检察长进行裁决或者直接由主管检察长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2.决定不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案情判断,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书面宣布,同时将制作完成的不起诉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嫌疑人,并立即为其解除强制措施。
3.宣告与执行。
在决定不起诉后,应书面宣告,并向及其他关联人员送达期凭证。
与此同时,也需要对该决定的后续事宜开展相应的善后工作。
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把刑事检查期限内查封、扣押的车辆、财物等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并对损坏财物予以修复赔偿,确保被害者权益得以全面保护。
5.向上级机关申请审批。
在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应及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批,以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出现不当情况和错误判决。
三、检察院怎么判无罪
当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裁决,判定被告人为无罪且无需承受刑事处罚时,若是被告人均在押状态,则需在宣判当时对其采取或是措施。
当抗诉期限届满之时,若检察院并未提出任何抗议,审察院便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相反地,倘若检察院对此项判决提出了抗诉,那就需要继续保持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状态。
然而在被告于一审中被宣布为无罪的案例中,情况通常是被告方将不会选择提起上诉,原公诉机关却有可能会针对初审判定其无罪的裁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抗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再对一审已经判决宣告无罪的被告采取强制性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而是应该在一审作出无罪判决后,立即将其释放。
倘若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反复核查,检察院仍然未能查清起诉书指控被告犯罪事实,并能提供充足的证明文件,同时法院自行进行调查亦未能获得确凿有力的证据,从而无法确认被告的罪行,可以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之后,直接宣布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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