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伪造证据罪是危险犯吗
一、帮助伪造证据罪是危险犯吗
须强调的是,“帮助伪造证据罪”并非属于所谓的“危险犯”范畴,而属于“行为犯”。换言之,即便在实施该类行为后,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危害社会后果,亦同样构成犯罪。此种罪名在法律体系中的设置初衷是为了保障司法工作的公正,有效杜绝各类可能对证据真实性及完整性造成侵害的行为,以达到确保司法程序合理、审判决定公正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自诉案件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并非属于自诉案件范畴。若需判定构成该项犯罪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职能的正常履行;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犯罪分子在实施过程中须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具体行为;再次,从主体角度出发,本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最后,从主观意识上分析,犯罪分子在实施此种行为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什么罪
帮助毁灭证据罪乃特定犯罪类型之一,该罪名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再次,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故意心态,即明知对方系案件当事人却依然决定实施帮助其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仅限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针对的对象则是具体的当事人。若行为人并非帮助当事人,而是协助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员进行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便无法构成此罪。至于何谓“当事人”,不仅涵盖了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被害者、自诉人、、被告人、附带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同时也包含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原告、被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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