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交通执法罪怎么判
一、妨碍交通执法罪怎么判
1.对于初次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较为轻微的行为人,若其主动以有效方式消除或减轻因此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正查处的话,该类应受处罚程度为警告处理;
2.在前述情形下再犯错误者,应当所受惩处则在每案件中处以不超过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3.存在有以下任一行为者,可判定构成情节严重,将面临从五天至十日不等的拘留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之间的罚款:
-屡次干扰交通工具的正常通行,或者因为实施此类干扰行为进而受到过的;
-经过公安机关的明确制止后,仍然坚持不听从规劝,继续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行为的;
-采取了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行为,并且由此直接或间接导致交通工具无法正常运作,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破坏缆车构成吗
恶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以及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行为,指蓄意损害这些交通工具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可能导致它们发生颠覆或严重损坏的情况。此类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关乎广大公众的生命与健康保障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和航空器。就其性质而言,该罪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因此,只有在涉及到广阔人群的出行安全问题上,例如火车和汽车等交通工具,才能贴合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实施破坏行为并非泛泛而谈,而是特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结构或关键部件进行有针对性的破坏;对于那些不会对交通运输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则不在本罪的考虑范围之内。破坏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或航空器面临颠覆、损坏乃至危险的程度(具体危险犯)。所谓倾覆是指火车脱离轨道、汽车或电车翻车、船只崩溃沉没、飞机失控坠地等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毁坏则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上述交通工具的性能失去功能、无法恢复使用甚至彻底报废,给乘员的生命和身体构成潜在风险;危险则是符合倾覆、毁坏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具体威胁。行为人应负有故意责任,明确了解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行为,极有可能引发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损坏从而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同时,他们主观上对这种结局持放任或期望的态度。哪怕原本意图破坏的是汽车,但实际造成的却是电车的损坏,也不会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危险物品肇事入罪标准是什么
恐怖危货肇事故罪,乃是针对涉及到爆炸物、可燃物、辐射源、有毒化学品以及侵蚀器械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因过失而引发严重事故并对公众安全产生威胁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之法条。其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四个部分:
1.本罪的犯罪客体,即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宁与财产安全,尤其是那些无法预知且数量众多的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不受侵扰与损害的独立权利。
2.本罪的客观行为方面,在涉及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各类危险品的过程中,违犯危货法规,导致严重事故并酿成严重后果的现象。
3.本罪犯罪主体应是一般公民。综观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主要涉案者为从事爆破物、可燃物、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侵蚀器械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及使用相关工作的人员,然而绝不排除其他公民有同样可能触犯该项法律的可能性。
4.本罪的主观心态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违犯危险品管制法规的行为所引发的潜在危害后果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本身,行为人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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